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鑑定人出庭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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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鑑定人出庭有區別嗎?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鑑定人出庭有區別嗎?

民訴和行政訴訟中的鑑定人出庭沒有什麼區別,都必須遵守相同的法律規範。鑑定人出庭作證是質證鑑定意見,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前提,要求鑑定人出庭作證是為了便於雙方當事人對鑑定意見充分發表質證意見,同時為鑑定意見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提供保障。鑑定人出庭作證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是出庭陳述包括鑑定人的資質,鑑定的具體程序,鑑定意見的理論依據和標準等;二是接受詢問。

人民法院要為鑑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鑑定人出庭作證時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經人民法院同意,鑑定人可以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同步視頻作證室等作證;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由人民法院代為收取。

在對鑑定結論的判斷和使用應當注意兩點:其一,鑑定結論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獲得預定的證明效力。由於主客觀原因的影響和限制,鑑定結論不排除出錯的可能。所以還需要對其進行檢證。其二,鑑定結論只應回答專業技術問題,不能回答法律問題。

二、司法鑑定人員如何出庭質證?

1、質證程序的啟動

司法鑑定人出庭質證可以由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終決定權在法庭。

2、出庭通知

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人出庭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法院經審查同意後,應在開庭前三日向司法鑑定人送達出庭通知。

3、出庭

司法鑑定人按出庭通知書上規定的日期、時間準時出庭,並向法庭提供鑑定人的資格證明材料。這也可以稱之為資格審查程序。首先,審判人員傳司法鑑定人到庭;隨後,審判人員審查司法鑑定人的身份信息、執業資質等情況;再後,審判長告知出庭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出庭質證

申請出庭作證或質證方首先向鑑定人詢問,然後由對方詢問,法官只在必要時對鑑定人作一些補充性的詢問。鑑定人在法庭上必須陳述所作鑑定結論的根據、過程和科學基礎,回答相關各方提出的疑問,司法鑑定人在法庭上對案件公訴人、辯護人、當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依照法律程序對作為證據的鑑定意見提出的有關問題應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如實回答。

5、核對筆錄

法庭質證完畢後,審判長宣佈鑑定人退庭時,鑑定人即可退出法庭並在庭外等候,待庭審結束後核對庭審筆錄、簽字。鑑定人對質證筆錄應仔細閲讀,如果沒有錯誤,即可簽名。如有錯誤,提請法官改正筆錄。筆錄改正後,再簽名。

鑑定人一般都是與案件沒有什麼利益關係的人,但是擁有專門的知識技能,能夠幫助案件儘快地解決。所以不論是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鑑定人的出庭都是沒有什麼區別的,司法機關應該完善鑑定制度,加強司法鑑定的監督,防止出現不良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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