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駁回民事訴訟還可以麼?
工商局等行政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如果存在違規行為,可能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這個時候,公民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可以提請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作出判決,可是有些情況下,法院會駁回行政訴訟請求。那麼,行政訴訟駁回民事訴訟還可以麼?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行政訴訟駁回民事訴訟還可以麼?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的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哪些情況下行政訴訟可以被駁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1、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權限範圍的;
2、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3、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7、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複議的;
8、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9、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三、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是什麼?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複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綜上所述,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駁回民事訴訟另行提請是可以的。公民提交的行政訴訟申請被駁回後,除了繼續上訴外,還可以另行發起民事訴訟。在起訴的時候,要準備好一份訴訟狀及其它證據資料。並且,要在有效的訴訟時效內發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