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強制執行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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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業行政強制執行有哪些內容?

林業行政強制執行有哪些內容

林業主管部門有權強制執行的有兩種類型

(一)是直接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法》5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這種情況只適用於特定林業行政案件。

(二)是間接強制執行。包括:

(1)執行罰。《行政處罰法》第5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代履行。《森林法》第39條第3款規定:“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3)特別指出,在《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對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的處罰,並無任何條款規定應由或者可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履行。

(4)除直接強制執行外,所有間接強制執行的最終執行,仍然依賴於人民法院。即無論是執行罰所加處的罰款,還是代履行的費用,都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除非當事人自覺繳納。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展開:

(1)根據《行政強制法》第53條有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2)林業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林業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的意見及林業主管部門催告情況;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名,加蓋林業主管部門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二、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2)、案件主辦人出具的法律文書生效證明(二審的,應提交終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送達回證複印件)。

(3)、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託書。

(4)、有的法院可能還會要求申請人填寫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或狀況情況表

綜上所述,被執行人在林業部門處罰決定下達3個月內沒有履行處罰的,林業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催告當事人10日內仍然沒有履行決定的,林業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交生效的判決書,法律文書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填寫被執行人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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