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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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如下:
(一)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執法人員可當場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證件,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三)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水上、本市遠郊區縣的城鎮以外地區的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可以當場交納罰款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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