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審查與決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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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行政許可的審查與決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3.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籤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閲。

第四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範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行政許可的適用範圍,有的有地域限制,對於沒有特別的地域限制的許可,則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原則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許可的適用有地域範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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