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民事公益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中發現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而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包括履行職務犯罪偵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檢察、訴訟監督等職責。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是否可以理解為:公益訴訟是指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即集體或者個人的民事行政違法行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權並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裏所説的"機關",未明確限定包括哪些機關,故那些把檢察機關排除在外的觀點是片面的、不客觀的,且缺乏法律依據的。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案件或者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第二審法庭。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本區域其他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管轄。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應當報請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總的來説,只要符合公益訴訟標的的要求,就可以對其進行公益訴訟。公益相關問題可以得到更好的解決,很多問題都可以通過法律來判斷,使得公益組織的作用更加完善,相關的社會問題也可以得到更好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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