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一般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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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一般會怎麼處理?

行政訴訟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一般會怎麼處理?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1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92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一項規定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未對一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提起上訴的除外”。

根據本條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1項中的訴訟請求既包括一審訴訟請求,也包括二審上訴請求。當事人對一審生效的裁判以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審查的一審訴訟請求,既包括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包括被告的反訴請求,有獨立請求權人的,還應當包括該第三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對二審生效判決、裁定以裁判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為由申請再審的,可以主張一審裁判漏判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情形,也可以主張二審遺漏或者超出上訴請求的情形。當事人依法增加、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上訴請求的,應以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和上訴請求為依據確定生效判決、裁定是否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

當事人上訴時,對一審判決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情形未提出上訴,二審判決生效後又以此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二審應當圍繞上訴請求進行審理,除非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二審法院不得依職權對一審判決是否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進行審查。一審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當事人未以此為由提起上訴,視為當事人認可一審判決、裁定的裁判內容,放棄其請求。因此二審裁判正確,不能進行再審。

另外,對人民法院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作出的裁判,如果是因為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依職權而作出的,當事人不得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再審。

二、對法院行政裁定書有異議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對法院的裁定和判決有異議的都能上訴,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適用的也是二審終審制度,上訴的結果一般就是最終的結果了,所以,任何行政糾紛案件的當事人若是對一審的行政裁定書有異議,在再次上訴之前,一定要準備好充足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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