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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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留置送達的條件:行政機關宣告處罰決定書時,當事人不在場;而行政機關送達決定書給當事人時,當事人或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

這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將執法決定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這是指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把執法決定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3、郵寄送達

當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採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1)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採用郵寄送達;

(2)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③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

4、公告送達

這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通過公告將執法決定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該送達方式僅在其他任何一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湊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網站等張貼或登載執法決定內容,滿60日即視為送達。

行政處罰的決定書送達的方式包括公告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直接送達等形式,其中留置送達的方式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才可以進行,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把執法決定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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