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機電有限公司與懷化市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處理決定一審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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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楊某,湖南誠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唐永洪,湖南誠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懷化市知識產權局,住所地懷化市市民服務中心A棟1037室,機構代碼44819650-7。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女,局長。
委託代理人舒某某。
委託代理人羅某某,懷化市知識產權局法規科科長。
第三人羅某某。
原告湖南某機電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懷化市知識產權局及第三人羅某某專利行政處理決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2014年6月4日受理,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協調,原告與被告及第三人達成和解協議。原告湖南某機電有限公司自願於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律師分析】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湖南某機電有限公司自願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湖南某機電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吳某某負擔。
審判長肖某某
審判員陳某某
代理審判員李某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楊某某
【辦案總結】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