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設行政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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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建設行政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違法建設行政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違法建設行政訴訟時效規定具體如下: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違法建設怎麼處罰

1、責令停止建設,是指執法人員在進行規劃管理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並須確認是違法建設活動的,及時發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責令有關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2、限期拆除,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屬於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或對城市規劃管理和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通知有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拆除全部的或部分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3、沒收,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有關的違法建設活動性質嚴重,影響惡劣,必須給予嚴厲處罰,但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還可以在不影響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加以利用的,決定無償收回使用權和所有權。沒收後產權屬城市人民政府,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另行安排使用。

4、責令限期改正,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有關違法建設活動雖對城市規劃實施構成影響,但還可採取改正措施進行補救的,責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規定的改正措施。

5、罰款,是一種並罰的行政處罰措施,是指根據違法建設活動的性質、後果,在作出其他處罰的同時,決定罰款的行政行為。

單位或者個人,若是想要拆除臨時建築工程、變更建設用地的用途,是需要先獲得行政許可的,任何沒有向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或者是説,雖然申請表已經提交,卻沒有獲批,就擅自處置了建築用地,那麼是極有可能會因為實施了違法建設行為而受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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