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包括那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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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包括那些手段

行政強制執行包括那些手段?

一般來説行政強制執行包括以下的幾個手段: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有以下的三個性質

1.行政性。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權力而依法定職權實施的單方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性。

2.強制性。這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根本特徵。正是這種措施所具有的強制性使其區別於行政機關實施的不需要藉助於強制即能實現的其他行政措施。

3.執行性。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行政相對方履行義務,保障行政處理決定的實際、有效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一)間接執行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二)直接執行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由於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行政強制處罰還可以通過拘留的方式來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罰,但是一般情況下不會使用這種手段,只有在對其屢教不改的情況下才會使用,通常是採取強制拆除或者凍結財產的方式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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