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訴訟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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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訴訟費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退訴訟費的規定是什麼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1、根據《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你的情況符合這個規定,申請撤訴可以讓法院退還一半的訴訟費。

2、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二、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按照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決定。

第一種、超過一萬元的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1:1累計繳納,按照2%繳納。

第二種、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需要按照5%交納訴訟費。

第三種、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每件交納50元,按照2.5%交納。

如果官司打贏了,判決書上面會寫有履行的期限,然後按照履行期限的時間等待。如果履行期限到期,被告還不能履行的,可以請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被告不履行,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針對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

所以訴訟費用並不是不能退,但是退訴訟費用的都是建立在當事人撤訴,民事法院不受理民事訴訟或者發回重審的這些情況之下,由於在民事訴訟進行的過程當中還有調解的這一程序,所以人民法院如果是經調解結案的也會退回一半訴訟費。另外,民事訴訟費用一般是由被告方承擔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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