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銷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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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撤銷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法院撤銷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法院撤銷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主要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行政處罰的撤銷條件,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二、哪些行為違法,但是不撤銷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決定,還是有非常確切的瞭解的,行政處罰在作出的時候也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定的程序來進行的,否則的話行政處罰也是屬於一種違法違規的,可以申請對此進行撤銷。這是一種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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