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有哪些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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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有哪些特殊規定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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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順位有哪些規定

抵押權順位又稱抵押權的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就抵押財產變價的價值優先受償的先後順序。抵押權的順位理論可以解決實踐中重複抵押問題。
抵押物的財產價值有可能小於所擔保的數個債權的總和。這樣在現實中就會出現“重複抵押”的現象。我國法律曾經明文規定禁止重複抵押,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15條規定:“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餘額部分。”   
根據《物權法》第199條之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由於對抵押權的成立我國兼採了登記要件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所以要從兩個方面理解上述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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