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責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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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責任的免除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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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責任的免除條件有哪些

依照法律的規定,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後,如果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也就是説,保證合同成立生效後,保證人需要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依照我國擔保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以下情形,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依法免除: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或是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對於這兩種情形保證人不需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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