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土地抵押融資違規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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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土地抵押融資違規的情況有哪些?

政府土地抵押融資違規的情況有哪些?

1、在沒有完成農轉用和徵收審批程序、沒有依法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和沒有依法進行收購、補償的情況下,政府直接以抄告單的形式要求國土資源部門給指定單位或公司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用於抵押融資。

2、違反《土地儲備辦法》等規定,擴大土地儲備實施主體,不按規定進行土地登記,以儲備土地違規抵押擔保。

3、未履行土地出讓、劃撥等供地程序,向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違規供地並登記用於抵押融資。這類劃撥地不具有入市變現條件,通過虛假辦理供地手續,即辦理出讓手續後返還土地出讓金等方式,將土地資產轉給融資平台獲取抵押貸款。

4、將土地出讓價款未交全的土地分割登記,用於抵押融資。有的地方政府通過會議紀要等形式,授意地方國土資源部門為土地出讓價款未交齊的宗地進行分割登記,用於抵押融資。

二、國有土地抵押的條件有哪些?

1、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抵押權人認可並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後,發放確認文件,並批准抵押;

(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放確認文件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綜上所述,政府用土地進行抵押融資,必須嚴格按照條件和程序,如將為經過轉讓出讓的土地進行抵押融資或者將儲備用地抵押,將土地出價款未交齊的土地分割抵押融資的,都是違規的。對違規抵押土地進行融資的,主管人員會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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