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共債共籤怎麼解讀?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3W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充分吸收司法解釋內容,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共債共籤怎麼解讀?

根據此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共債共籤”。即夫妻事前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所形成的債務,在共同的意思表示下所負,為夫妻共同債務。此要求形成債務時處於優勢地位的債權人具有一定的風險控制義務,尊重配偶的知情權、同意權,能夠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的發生。

二是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日常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日常家庭生活所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就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為夫妻之間進行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多數域外立法均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符合生活實踐。

三是債權人證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為“共同”所負。在夫妻在以個人名義負債的情況下,當所借債務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範圍的時,特別是在舉債數額巨大,債權人主張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此,一方面,使得債權人在出藉資金時對於債務是否構成夫妻間共同債務盡到注意義務,“倒逼”實踐中的“共債共籤”;另一方面,也對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起到較高的保護作用。

共債共籤的實際的應用可以對夫妻中的一方的和合法權益起到保護的作用,債權人如果證明超出的日常生活的債務是夫妻共同的債務可以在個人名義的債務的情況下,作為夫妻的共同債務進行償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