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孫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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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

王X與孫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張向鋒,上海勤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XX。

原告王X與被告孫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杜春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及其委託代理人張向鋒律師、被告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訴稱,原、被告於1989年確定戀愛關係,1990年9月10日登記結婚,1991年7月5日生育女兒王X。婚後雙方溝通較少,經常因瑣事爭吵,之後較長時間內雙方互不理睬。2014年4月,被告在雙方爭吵後提出離婚,原告同意並搬出居住,雙方分居至今。現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孫XX辯稱,雙方自由戀愛,感情基礎較好,被告工資卡均由原告保管,雙方為教育孩子盡心盡力,被告對家庭盡到了義務,夫妻間並不曾有大的爭吵。夫妻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是正常的,但並無大矛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自行相識、相戀,1990年9月10日登記結婚,1991年7月5日生育一女名王X。婚初夫妻關係尚可,後因瑣事致夫妻關係失和。2014年4月5日,原告搬出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雙方分居至今。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

審理中,雙方各執己見,調解不成。

本院認為,夫妻關係的存續應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礎牢固,後因家庭瑣事致夫妻產生隔閡,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應正視夫妻間的矛盾,積極溝通交流,相互信任、理解,努力改善夫妻關係,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主張,經審查不符合該規定的要求,依法不應支持。據此,判決如下:

原告王X要求與被告孫XX離婚不予准許。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杜春娟

書 記 員  陳 妮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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