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片面共犯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片面共犯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片面共犯是“全面共犯”的對稱。二個以上的行為人之間,主觀上沒有相互溝通,僅單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的情況。例如,故意幫助他人犯罪,而他人並不知道有人在幫助。在刑法理論中,對於是否成立片面共犯有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否定説認為,在實施共同犯罪以前,行為人之間必須具有犯意聯繫,否則就不發生共同犯罪關係。肯定説認為,共同犯罪的觀念,不以雙方具有互相的犯意聯繫為必要,認為全面共同故意與片面共同故意之間並不是主觀聯繫有無的區別,而只是主觀聯繫方式的區別。

二、什麼是牽連犯?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這是構成牽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為,無法形成行為之間的牽連關係。例如,某犯罪分子拎包盜竊,把一個軍人的手提包給拎走了,打開一看,手提包裏有一支手槍。對此如何處理呢?有人認為這是牽連犯,是盜竊的結果觸犯了盜竊槍支罪。我們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關鍵就是這裏只有一個行為,不存在牽連的可能。

2、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所謂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係。也就是説,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分別表現為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並互相依存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3、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這是牽連犯的法律特徵,也是確定牽連犯的標誌。牽連犯具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是事實上的關係;牽連犯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關係。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只觸犯一個罪名,那就不是牽連犯。

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危害行為,這是構成牽連犯的前提,行為人實施數個行為之間的手段和目的,必須是有牽連的。牽連犯的數個行為所觸犯的法律是不同的,必須有不同的罪名,這是確定牽連犯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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