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中違約金的認定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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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合同中違約金的認定有效嗎

借貸合同中違約金的認定有效嗎?

借貸合同中的違約金是有效的。法律並未明確禁止在借貸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那麼就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該規定體現了違約金數額和實際損失相匹配的理念,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特徵。而“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這體現了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由此可見,我國對於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二、民間借貸利息的確定

民間借款合同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如果合同是有償的,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應就利率的高低作出約定。約定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但必須合理,嚴禁高利貸。高利貸的標準,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具體處理。生產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生活性借貸的利率。對高利借貸,應認定合同無效,並可沒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定的罰款。

有償的民間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貸時將利息扣除計入本金之內,也不得計算複利,搞利滾利,否則按照實際借貸額計息或將已收取的複利返還借貸人。合同約定借貸是有償的,但沒有約定利率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因此,出借人應當特別注意,如果出借人的內心意願是訂立有償借款合同,就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利息條款。另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無償的民間借款合同,償還期限已屆滿,借貸人未按期償還,或者未規定償還期限,但出借人再三催告後,借貸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除要求借貸人償還本金外,還有權要求借貸人支付逾期利息。

借貸合同中的違約金肯定是有效的,借貸人逾期未還款的可以要求向出借人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或者利息,但是利息和違約金呢都是有標準的,一般來説利息是不能夠超過國家規定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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