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借款合同的糾紛要提供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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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借款合同的糾紛要提供什麼證據

處理借款合同的糾紛要提供什麼證據

債權債務糾紛起訴至法院時,應提供與債務案件有關的證據為:

(一)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線索。

(二)擔保書原件,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們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及價款數額等到情況的證明。

(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違反民事合同行為,以及債務人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的證據等。

二、處理借款糾紛應注意什麼

(一)準確列明借款合同當事人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 “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於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於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於委託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併、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係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關於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於企業歇業、被撤併或吊銷營業執照後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在歇業、被撤併或吊銷營業執照後,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於將企業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於不同性質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

(二)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係到借貸關係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三)認真審查擔保的效力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

(四)正確審查債權行使時間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一般來説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後行使權利,就是合法。

還應該瞭解如何解決借款合同糾紛。另外與其等糾紛發生後解決糾紛不如一開始就採取一些措施來預防糾紛的發生,具體有哪些措施可以問問專業的律師,當然也可以在發生糾紛後求助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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