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需要提交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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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為合同問題而產生糾紛的,此時如果向法院起訴,要想獲得有利判決的,都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然後進行質證。那麼大家知道買賣合同糾紛需要提交什麼證據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買賣合同糾紛需要提交什麼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a、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户口薄、居住證等;

b、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當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登記機關注冊的工商信息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等;

c、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併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買賣合同關係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a、買賣合同書;

b、訂貨單;

c、證明違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d、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e、證明擔保合同關係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a、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b、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c、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d、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於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五、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

a、在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在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法院舉證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b、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舉證申請,是否准許同法院決定。

c、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法院調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d、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法院書面申請;

e、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法院書面提出;

f、當事人申請鑑定,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g、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h、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開庭時應提交證據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形成的,應該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i、當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説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j、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k、當事人未按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後果。

在訴訟過程中提供證據並進行質證的,這是為了支持當事人提出的主張,畢竟法院判決都是以證據為依據的。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糾紛中可能需要提供的證據。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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