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承包地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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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承包地能否強制執行?債務人承包地應該怎麼執行?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收集了有關債務人承包地的相關法律知識,將在下文中為大家解答上述疑問,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人承包地怎麼執行

隨着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較以往有了較大的發展,農村農民的物質文化生活也有了明顯的提高,各種税費改革、土地實 行兩勉一補等利民政策,給廣大農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實惠。但土地的增值和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也使各種經濟糾紛明顯上升,人民法院的審判和執行工作任 務明顯繁重。就執行工作而言,尤顯艱難。雖然大多數訴訟案件經人民法院一線幹警的努力做到調解結案,但還是有相當一部分案件,因當事人自身和客觀上的種種 原因,不能按調解協議如期履行,使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針對這一問題,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農民依法承包的土地,做為承包人對土地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自行經營收益,亦可按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不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內,不損害利害 關係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它符合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方式流轉獲得合法收益,近似於自己擁有合法所 有權的其它財產,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行使處分權。如債務人在沒有其它條件清償債務時,自願與債權人協商達成協議,將全部或部分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權以還債的方式流轉於債權人,既不損害集體利益和其他利害關係的合法權益,又解決了自身的債務關係,也是一種收益,無不當之處,應予支持和提倡。而且 認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又沒有其它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給債權人經營,或者強制流轉予第三 人,以市場流轉價格計算承包費抵償所欠債務。

另一種觀點認為,土地非個人所有,不同於公民擁有的其它財產,承包人對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按照國家政策及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享有使用、經 營、收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禁止承包人以承包經營的土地抵償債務。包括當事人自願和法院依法執行。該觀點的法律依據是有三。(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 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 十八條,“人民法院對承包方用以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等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無效”。(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 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 任”。

上述兩種觀點分別有其各自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不能機械看待和簡單隨從。實踐中,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以承包土地經營權抵頂債務和人民法院強 制執行被執行人承包的土地,折算承包費抵償債務的不乏其例。筆者認為對於前一種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以一定期限內一定數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於債權人,抵 償債務,雙方自願履行,又無其它糾紛發生,而且解決了債務糾紛,對此法律、法規雖有禁止性規定,但不訴諸法院,法律不應予以干涉,而且從解決糾紛、化解矛 盾,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應予以支持。對當事人不履行債務,而且被執行人有承包土地的情況下,可區分不同情況,特定的條件下,可以適當執行被執行人的 承包地抵償債務,不能不分情況,機械執行,具體情況有:

一、債務人死亡,正在執行的債務沒有清償,債務人有承包地由其繼承人耕種,繼承人又不承擔債務時,可強制執行債務人承包地抵償債務。

二、債務人下落不明,債務人本人有承包地,該承包地由第三人代為經營的可執行。

三、債務人長期躲在外地逃避執行,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被執行人全家遷往外地居住,住所不詳無法直接執行,且債務人有承包土地,承包地由他人無償耕種或已轉包他人承包期已滿的情況下,可以執行。

四、債務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債務,其債務數額不大,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其它財產標的額遠遠大於債務數額,強制執行該財產會給被執行人造成重大損失,被執行人自己又不經營其承包地時,人民法院可予以執行。

五、申請人十分困難,被執行人條件較好,但不履行債務,其承包土地較多,收入較高的情況下,又無適合執行的其它財產時,可予執行部分土地抵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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