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撤銷權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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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人撤銷權的時效

贈與人撤銷權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也就是説,贈與人即使享有撤銷權,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法律規定的期間為一年,即從贈與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就喪失了撤銷權,贈與財物就不得要回,而將永久的歸受贈人所有了。

二、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依《合同法》第192條規定,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  

1、嚴重侵害贈與人的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這種法定情形應當具備三個要件:  

(1)受贈人有故意的侵害行為;受贈人因過失實施侵害行為的,不在此列;  

(2)受贈人的侵害行為造成侵害結果嚴重;  

(3)受侵害人應為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他人則不在此列。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這種法定情形應當具備三個要件:  

(1)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撫養義務;  

(2)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撫養義務;  

(3)受贈人有撫養能力。這也是説如果受贈人本身就沒有撫養能力,那麼他不履行撫養義務屬於客觀不能,對於贈與人而言並不產生撤銷贈與的權利。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也是贈與人行使贈與撤銷權的法定事由。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不履行所附義務已經構成單方面違約,贈與人當然可以撤銷贈與。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贈與人撤銷權的時效問題的解答,贈與人行使撤銷權在符合任意撤銷權的條件下可以任意行使,因此要行使贈與人撤銷權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所有條件,這樣才不至於造成當事人濫用撤銷權的情形,所以在撤銷權行使時必須要進行相應的限制才比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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