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同時履行抗辯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行駛?

來源:法律科普站 8.54K

相信大家都知道抗辯權的行使是屬於民法的管轄範疇,與同時履行相對應的是同時雙方都互享有權利義務。因此只有簽署買賣、僱傭、保險等合同的當事人在發現對方無法履行或不想履行義務是才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那麼,具體來説,民法同時履行抗辯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行駛呢?

民法同時履行抗辯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行駛?

根據《民法典》66條之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之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範圍

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

二、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類型

有償委託、保險、僱傭、勞動等合同。

上述基於對待關係的雙方債務,尚應包括原給付義務的延長或者變形,尤其是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或讓與請求權。例如,甲有A物與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過失致A物滅失時,甲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責任。於此場合,乙對甲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與甲對乙給付B物的請求權,可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1、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適用餘地

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購買鋼材,價款500萬元,甲對乙有直接請求交付該鋼材之權,若甲屆期不支付貨款,則乙可以拒絕甲的交付鋼材的請求。

2、在債權讓與的情況下,可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如,甲將A車出賣給乙,價款75萬元,而乙將其對甲請求交付A車並轉移所有權的債權讓與丙。在丙向甲請求履行時,甲可以乙未給付價款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

3、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適用

例如,甲將A畫賣給乙,價款30萬元,由丙承擔乙的債務,當甲向丙請求支付價款時,丙可以甲未對乙交畫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在可分之債中,各債務對各債權各自獨立,從而其發生原因即使為一個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對待給付為不可分,也應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獨立為同時履行抗辯。

4、同時履行抗辯權也可以適用於連帶之債

例如,甲乙向丙購買1000斤烏龍茶,價款10萬元,約定甲乙和丙丁均應負連帶責任。當甲向丙請求交付1000斤烏龍茶時,丙可主張甲應為支付全部價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而產生的相互義務,若基於對價關係,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該權利適用於連帶之債,也可以因無因行為而發生,在債權讓與、承擔債務的債務人發生變更等情形下也可以行使。我們應該清楚的是,民法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是為了更好的保護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