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佔有人的抗辯權有哪些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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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所有物歸所有權者所有,但是有些情況比較特殊所有權者並不能直接佔有所有物,就如在租賃活動中承租人為直接佔有人而出租人為間接佔有人。但不論是直接佔有人還是間接佔有人都有權在租賃期間行使抗辯權,而其抗辯權的行使又各具特色。那麼直接佔有人的抗辯權具有哪些特點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做相關介紹,以供大家瞭解。

直接佔有人的抗辯權有哪些特點?

直接佔有抗辯權是直接佔有人對抗間接佔有人佔有回覆請求權的權利。它是一時的抗辯,不是永久的抗辯,當抗辯事由消滅後,直接佔有人應當回覆佔有。

1、直接佔有抗辯權不同於佔有防禦權

直接佔有抗辯權只存在於相對法律關係之中,是相對權;佔有防禦權是絕對權的效力,是針對任何人的權利,具有對世性,縱為無權佔有人,也可以行使佔有防禦權,佔有防禦權也可能由直接佔有人對間接佔有人行使。

2、直接佔有抗辯權不同於履行抗辯權

直接佔有人對間接佔有人的佔有回覆,也是一種給付,這種給付是相對法律關係的客體(標的)。因而行使佔有抗辯權,是保留自己給付的行為。學界在表述履行抗辯權時,一般將其界定為保留自己給付的行為,但行使佔有抗辯權的保留給付行為,表現為拒不歸還佔有的他人之物;而行使履行抗辯權的保留給付的行為,是保留給付自己的財產或不提供勞務的行為。

意定佔有媒介關係存續期間,間接佔有人一般並不能現實地請求回覆佔有,這是由於其基礎法律關係在起作用。在理論解釋上,類似於雙務合同兩個給付的牽連性。以用益法律關係之一的租賃為例,須到期或者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間接佔有人)才能請求回覆佔有。否則,直接佔有人即可以佔有抗辯權對抗之。

在對方不當的佔有行為消失後其抗辯權也不在具備行使效力;其次直接佔有人的抗辯權具有相對性,其行使的對象為間接佔有人。除此之外佔有人的抗辯權還是單方面的抗辯權,佔有人在抗辯權行使前完全不用考慮對方是先履行還是後履行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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