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誰有先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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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制定了先履行抗辯權這個權利,然而很多人對先履行抗辯權感到很陌生。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的時候先履行抗辯權就出現在這個情況之間。誰有先履行抗辯權這個問題許多人不明白。按照規定的要求行使抗辯權。具體的該怎麼行使,可一起討論下。

在我國誰有先履行抗辯權?

一、誰有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所以,先履行抗辯權是在合同先後順序的後履行一方的權利

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要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先履行抗辯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性。一單務合同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也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此外,兩項債務間應當有對價關係。如果沒有對價關係,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

2、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履行有先後順序之分,此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最大區別。“先後順序”是依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而確定先後順序。飛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後履行的一為當事人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此為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是在不終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可降低成本。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後付款”或“先付款,後交貨”,均有履行上的先後順序,若應當先履行義務而未履行,實為違約,則後履行當事人即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了,則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已失去意義。

三、先履行抗辯權有哪些效力?

1、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於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並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是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並不同於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於使既有合同關係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係。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後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後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後,先履行方不再有對方不能給付的危險,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

2、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後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見,先履行抗辯權的相關知識也清楚地瞭解了,誰有先履行抗辯權這個問題也得到了解決,先履行抗辯權是一個合同裏後履行義務方有的權利。這一個權利可以保障後履行方的利益以至於一個合同的順利進行。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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