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保證人的抗辯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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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合同當中的保證人要承擔相關的連帶法律責任,可是有的時候,合同當中的主體雙方發生了合同違約,要求保證人承擔的連帶責任已經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保證人的合法權益。對於當事人所提出來的要求保證人承擔的某些不合理要求,保證人享有對抗的權利,即所謂的抗辯權,那麼,在我國保證人的抗辯權是什麼呢?

在我國保證人的抗辯權是什麼

一、在我國保證人的抗辯權是什麼?

1、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權)

該抗辯權僅為一般保證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證人在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得拒絕其履行請求。這裏所謂的執行無效果,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先訴抗辯權屬於延期性抗辯權,不能永久否定債權人之保證請求權。這裏需要辨明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一般保證人和債務人,法院是否可以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顯然,法院不應剝奪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對此解釋做了靈活處理: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而非應當)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另外,依《擔保法》17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2、催告抗辯權

催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否則保證人得拒絕履行保證債務。對此,擔保法沒有明文規定,不過最高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有所體現,依此規定,催告抗辯權僅適用於代為履行的保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應先請求(書面或口頭)主債務人履行。

二、保證人專屬抗辯權的法律特徵

保證人專屬抗辯權,是指基於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所決定的,不以主合同債務人的抗辨權為前提,而由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其法律特徵表現為:

(1)保證人專屬抗辯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保證責任方式的限制。與一般抗辯權不同的是,某些保證人專屬抗辯權只能在特定的保證責任方式中行使,如先訴抗辯權就只能在一般保證中行使,而對連帶保證人來説則不存在先訴抗辯權;

(2)保證人專屬抗辯權的取得不以主合同債務人的抗辨權為前提,而是源於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和保證人的人格獨立性,只能由保證人直接享有和行使,排斥債務人的享有和行使。而一般抗辨權來源於主合同債務人,債務人、保證人均可享有和行使。

(3)一般抗辯權的行使主要是針對主合同履行中的特定事由進行,因為這些事由的存在,產生債務人可以拒絕或延緩債權人請求權行使的後果。保證人專屬抗辯權源於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並不意味着保證人只能根據保證合同約定對債權人之請求進行抗辯,還包括了保證人可以根據主合同約定得出與保證合同的聯繫和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意見。

(4)與一般抗辯權相同的是,在專屬抗辯權的行使中,保證人也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主合同債務人或主合同債務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使這些抗辨權。行使目的在於延緩或免除其保證責任,保護保證人的正當權益,制約債權人的行為,維護合同交易的公平與安全。保證人專屬抗辨權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系統的專門規定,但綜合歸納我國現行擔保法及其他法律的相關規範,結合主從合同簽訂的主體資格、意思表示、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保證期間、債權人過錯、債務人行為等方面對保證合同的影響,是能夠發現由此產生的相應的保證人專屬抗辯權。

其實保證人所享有的抗辯權的類型也比較多,不過小編在上面為大家整理的是屬於保證人的專屬抗辯權。類似於先訴抗辯權和催告抗辯權,因為保證人在很多特殊情況下,不能成為合同雙方違約的代罪羔羊,對於某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請求,保證人自然具備抗拒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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