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撤銷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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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確區分“欺詐”與“違約”

加盟合同撤銷權是什麼?

某地的某先生在某公司的網站上發現了一個童裝品牌,該公司宣稱自己經營的童裝品牌採用韓版面料,款式新穎,質優價廉,且向經銷商供貨的價格在5元至60元之間。正處於創業初期的某先生頗為心動,於是簽訂合同並進貨。但收到貨之後某先生傻眼了,因為衣服品牌、材質以及價格均與童裝公司所承諾的大相徑庭。某先生認為童裝公司構成欺詐,故請求法院撤銷加盟協議,並判令童裝公司退還已收貨款。該請求最終未獲法院支持。

法官解讀:

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合同被撤銷後,自始無效。這裏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然而,在上述案件中,某先生所述情形不屬於欺詐,即雙方關於貨物價格、款式、品牌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響,關鍵看合同履行過程中,童裝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若童裝公司未履行相應義務,則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而若童裝公司違約情節嚴重,構成根本違約行為的,那麼某先生可據此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因此,在訴訟維權中,當事人需慎重選擇請求權基礎。

二、撤銷權須及時在1年內行使

某先生為開設百變換面鞋加盟店,向A公司交納了8萬元加盟費。A公司承諾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某先生提供換面鞋工廠信息、直營店信息、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等,但一直未予提供。期間某先生曾多次進貨。合同簽訂後一年半某先生髮現A公司並不具備商業特許經營特許人的資質,繼而認為A公司在簽訂協議時隱瞞重要信息,存在欺詐,故請求法院撤銷加盟協議,並判令A公司退還8萬元加盟費。該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法官解讀: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作為商事主體,某先生在簽訂合同時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相關信息進行必要的審查。但是,某先生在未了解相關重要信息的情況下就與A公司簽訂了合同,且亦已實際履行。在這種情形下,某先生若仍以特許人未提供相關信息為由主張自己並不知曉欺詐行為,則顯屬不當。因此,某先生與A公司簽訂合同之日應當為其知曉撤銷事由的時間點,而其起訴時已超過了1年的除斥期間。鑑於撤銷權已消滅,某先生的請求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加盟合同的撤銷權是建立在雙方簽訂的合同存在欺詐等特殊情形才會產生的權利,並且該權利產生後應當及時行使該權利,一年的時效期間經過後,可撤銷的民法典院也不會支持。加盟合同撤銷權存在不同的情形,以上所述的案例只能作為參考,更多的合同撤銷權,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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