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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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撤銷權的流程是什麼?

合同撤銷權的流程是什麼?

1、通知對方。

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合同從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起解除。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後,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於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二、種類

縱觀合同法對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上述第一、二兩種情況,系無訂立合同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第三種情形是違背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可行使撤銷權。第四種情形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可行使撤銷權。所以,《合同法》規定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況有4種,然而有些教科書和學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種情況作為撤銷權的行使,這是不完整的,導致審判實踐中,理解發生分歧,適用法律產生矛盾。

《合同法》規定的上述四種撤銷權的主體及行使條件分析來看,有其不同之處。(1)行使主體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包括上述第1、2、3種情況;二是合同以外的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為上述第4種情況。(2)實施撤銷權的主體,必須以權利人的權利受損害或足以受損的權利人自己的名義申請行使。(3)從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實施了損害或足以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公民的法律意識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那麼在日常生活中也經常會與他人發生約定,同時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我們也都會選擇與對方簽訂合同,同時也會在合同中規範對方的行為,如果發生突發情況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也需要與對方溝通協商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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