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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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包括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包括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按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民事法律對常見的民事合同和民事法律關係進行規定,這對於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我們應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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