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補充責任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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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是在雙務合同中,後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先履行合同義務人的給付行為不符合合同要求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抗辯權。這種權利對於保護合同當事人免受違約帶來的損失,有很大的作用。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先履行抗辯權補充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

先履行抗辯權補充責任包括什麼?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補充責任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

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方式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為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表述為“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為“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別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規則:

1、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

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瞭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並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於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採取減損措施。對於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説,負有後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後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

2、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

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時可能不瞭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約定甲方1月2日發貨,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綜上所述,先履行抗辯權補充責任就是行使抗辯權會帶來的法律責任,詳言之,後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先履行一方則需要補救已經履行的不符合要求的給付,只有是指符合合同要求後才可能請求繼續履行。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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