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的無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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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因性?債務承擔具有無因性嗎?通常法律上所説的無因性是什麼意思?下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詳細介紹債務承擔的無因性相關法律知識,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債務承擔的無因性

一、無因性是什麼意思

所謂無因性,是指一個法律事實的有效性不受導致它發生的原因的有效性影響。例如,A和B通過一個合同決定將A的不動產轉移給B.經過登記後物權轉移既有效。即使後來發現AB間的合同(就是導致轉移發生的原因)為無效,也不改變B所有該不動產的結果。

二、債務承擔的無因性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由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合同從而將債權移轉於受讓人的行為。

關於債權轉讓合同的性質,理論上有三種觀點。

一是不要因的準物權合同説,該説認為債權轉讓是一種準物權行為,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而發生權利變動的效果,合意一經形成,受讓人便取得債權,併發生對第三人的效力,債權轉讓是否有原因,該原因有無瑕疵,對債權轉讓的法律效果均不產生影響。

二是要因的買賣合同説,該説認為債權轉讓合同是一種要式的買賣合同,受讓人為此應支付一定代價,其買賣標的物是債權,出賣人應對作為買賣標的物的權利在法律上承擔瑕疵擔保的責任。如果轉讓人不享有權利而轉讓債權,將直接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三是合同説,該説認為債權轉讓合同適用民法典的一般原則和規則,必須具備權利人的表示,該意思表示可直接向受讓人或第三人表示,不需要他人或債務人的行為,同時肯定有償轉讓與無償轉讓的合同效力。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基本上認為債權轉讓關係是一種合同關係。轉讓合同權利應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在轉讓合同權利的情況下,實際上已將合同權利作為轉讓的標的。轉讓合同權利也意味着權利人對其權利實施了處分行為。一般情況下,這種合同的效力與原因關係相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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