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是同一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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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是同一個人嗎?

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是同一個人嗎?

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不是同一個人。善意第三人是民法裏的概念,受害人是被侵權人,兩者沒有本質的聯繫。

二、相關法律依據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和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均不得扣押,但應當予以登記是錯誤的,正確的是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三,善意第三人的説法有哪些?

關於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多數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1)取得時效説。時效制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繫,所以,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制度。

(2)權利外形説。佔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

(3)法律賦權説。善意取得是由於法律賦予佔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

(4)佔有效力説。善意取得系由於受讓人受讓佔有後,佔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佔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贊成權利外形説。

被害人也就是被侵害人是在刑法中的説法,當被害人受到傷害被善意第三人的救援或者幫助後,應當第一時間報警,警方在調查案件的過程中不得對被害人和善意第三人的任何物品進行扣留,不能做強迫,但二者也必須全力積極配合警方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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