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債權不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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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現象在生活中很常見,我們知道,債權轉讓一般是不需要相應的債務人同意的。但是,我們也應該知道不是所有的債權都是可以轉讓的。那麼,究竟哪些債權不能轉讓?法律規定的禁止轉讓的債權類型有哪些?

哪些債權不能轉讓?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

1、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麼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係,要麼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係產生,如扶養請求權、僱主對於僱員、委託人對於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2、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目前,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了禁止轉售條款,目的在於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有觀點認為,如果受讓人再度轉讓,其轉讓屬無權處分,筆者認為應從另一角度進行認識,因受讓人既已經取得債權,雖雙方對於再行轉讓有限制,但限制並不意味着剝奪債權,受讓人再行轉讓的行為對出讓人構成違約,除非受讓人為惡意,再次受讓人仍可取得債權。主張第三人為惡意的,應負舉證責任。但如果債權轉讓合同有禁止轉讓的記載時,推定第三人為惡意。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

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

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

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

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對於上述債權轉讓是否認定為無效,筆者認為應結合相關債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考慮確定為妥。

以上關於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既然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麼,任何人都是不得違反的,即使違法禁止性規定進行操作的,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小編提醒:實踐中,債權人遇到類似情形的一定不要隨意轉讓債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萬一你在債權債務中需要委託律師來維護自己權益的,可以訪問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債權債務方面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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