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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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撤銷權的性質

合同撤銷權的性質

關於合同撤銷權的性質,學術界眾説紛紜,觀點不一。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觀點:

(一)變更權説。該説認為,因合同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使合同實質性效力發生變化,故稱之為變更權。

(二)訴權説。該説認為,合同當事人無撤銷合同的權利。撤銷權屬於法院和仲裁機關,當事人享有的只是一種訴權。即在除斥期間內,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依法撤銷。

(三)形成權説。該説現為通説,即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為撤銷權人單方的行為,無須相對人表示同意,也無須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發生變化。

(四)可能權説。該説認為,如果合同撤銷權人申請撤銷合同,其合同效力可能消滅,故稱之為可能權。

二、不同觀點的解答

綜觀以上觀點認為:對於第一種觀點,存在很大缺陷,即錯誤地理解了合同法中變更權的含義。雖然合同的變更權與合同撤銷權存在同一類合同中,行使的條件也基本相同,但合同的變更權只是主體或內容的變更,不會引起合同效力的變化;

1、首先,關於訴權,通常認為它主要是針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使用的。而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的權利,被稱為仲裁請求權。這樣,就撤銷權是“訴權 ”而言,至少沒有全面概括當事人請求仲裁機構撤銷合同的情形。

2、其次,合同撤銷權人有提起訴訟和仲裁的權利,也須有一定的實體法上的權利為依託。而“訴權説”忽略了這個問題。

3、再次,法院和仲裁機關均非合同當事人,與合同無任何利害關係,並不實際享有合同撤銷權,它們只是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所必須經過的審查環節而已;對於第四種觀點,筆者不敢苟同,可能作為一種或然性,能否是一種權利?自不待言。

因為根據形成權的特點:權利人可以依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它賦予權利人以單方意思使法律關係變動的權利,權利的實現不依賴於相對人。具體就合同撤銷權而言,在權利人主張撤銷某項民事法律行為時,因該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既有發生消滅後果並溯及其發生時的效力的可能,且權利人主張撤銷的意思表示僅需單方表示即可成立,不依賴於相對人,故合同撤銷權應歸於形成權的一種。

合同撤銷權的性質如上所述,在民法中合同撤銷權佔據重要的地位,但是合同撤銷權的性質在理論上一直有爭議,有的認為是形成權,有的則認為是訴權,變更權等,各種理論學派各執一詞,但大都偏向於形成權的性質,因為形成權與撤銷權的特點最為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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