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法條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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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上,隨着經濟的迅速發展,債權轉讓也越來越多,讓更多的人瞭解了他,它可以促進交易的靈活性,可是它涉及的人數比較少,沒有太多的法律價值,那麼,關於債權轉讓法條你們又瞭解多少以及什麼是債權轉讓呢,下面讓我們和本站一起了解一下吧!

債權轉讓法條有哪些

一、 什麼是債權轉讓

指債權持有人通過人人貸債權轉讓平台將債權掛出且與購買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所持有的債權轉讓給購買人的操作。人人貸平台的債權轉讓功能旨在幫助廣大人人貸平台的理財用户提高投資的流動性,使用户在人人貸的投資體驗更加便捷。用户在需要流動資金時,可以通過出售其名下擁有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債權給其他投資人,從而完成債權轉讓,獲得流動資金。債權轉讓過程中,系統會實時給出轉讓債權的公允價值。為儘快達成債權轉讓,用户在公允價值的基礎上可以對轉讓債權的剩餘未還本金部分進行相應的折價選擇,用户確認轉讓的債權會在債權列表中展示並等待其他理財人購買,在此期間發起轉讓的用户可以隨時選擇撤銷尚未轉讓的債權部分。轉讓完成後,針對發起債權轉讓的用户,人人貸平台會收取基於成交金額一定比例的債權轉讓管理費。用户在購買轉讓債權的過程中,既可以全部購買,也可以部分購買,即購買一定份額的債權。購買轉讓債權的用户可以隨時對已獲得的債權再次發起債權轉讓,債權在轉讓過程中並不限制轉讓次數。人人貸平台對購買債權的用户在債權轉讓過程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條文

1、第三人的地位——並非債的主體;

違約責任——仍由原來的債務人向原來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四條 【合同債務的代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 【合同債務的代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人原因導致的違約(合同法第 121 條)

第一百二十一條【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責任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加害給付中的違約責任(消法第 35 條)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轉租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 224 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 253 條第 2 款,合同法第 254 條)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親自完成主要工作義務】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輔助工作的完成】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6、多式聯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 317、318 條)

第三百一十七條 【經營人權利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經營人權利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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