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和抗辯權對比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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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事法律活動,雙方享有權利,也要履行義務。對於合同當事人而言,請求權和抗辯權都是比較重要的權利,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兩者是對立統一的關係,那麼請求權和抗辯權對比區別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請求權和抗辯權對比區別是什麼?

一、請求權和抗辯權對比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1)抗辯權是權利人所享有的對抗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權利。其作用在於阻止對方請求權的效力,其典型形式有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保證人的檢索抗辯權等。

(2)請求權為法律關係的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配合進行。債權為典型的請求權。

2、作用不同

(1)請求權的權利人不能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必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請求權是聯繫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紐帶。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與程序法上的請求權聯繫在一起。

(2)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必須有他人的請求,始有行使抗辯權的可能,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抗辯權與請求權居於對立地位。但有抗辯權時,並非請求權不存在或者沒有根據。

二、合同中的三大抗辯權是什麼?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不 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 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 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由此可見,通過請求權和抗辯權對比,不難發現,兩者在概念、作用及特徵方面都是不同的。請求權是合同一方請求對方配合的權利,債權就是常見的一種。而抗辯權是針對一方的請求權而言的,是合同當事人對抗一方提出請求的權利。抗辯權包括很多種,常見的有不安抗辯權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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