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喪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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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是保證的一種,其與連帶保證責任不同,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但是,在滿足法定條件時,就會產生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喪失法律後果,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以及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喪失。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喪失的情形

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能履行債務”指主合同糾紛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或者仲裁機構仲裁,並且法院對於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後,仍然不能清償債務。

先訴抗辯權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本法條規定的是,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三種情形。

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前提是,保證人與債權人有明確約定。

一般保證人享有: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立法者在本條文中規定了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三種情形:

1、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致使債權人無法找到債務人並要求其履行債務。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財產會被依法凍結,債權人的債權一併列入破產債權,因破產債權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償,此種情況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3、 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種權利,故,保證人有權對自己享有的權利進行處分。

在這三種情形下,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能以先訴抗辯權來阻卻債權的實現。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在債權人沒有經過訴訟仲裁且依法執行債務人財產的情況下,債權人無權向一般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這個就屬於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但是,如果滿足的法定的條件,比如債務人的地址變更,使得債權人無法找到債務人,或一般保證人明確放棄權利的,或債務人破產中止執行的,就會導致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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