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有追償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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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先後享有兩項重要權利:一是抗辯權,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保證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二是追償權,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保證人在放棄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或者在放棄債務人所享有並且債務人也表示放棄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應當享有追償權。但保證人在放棄債務人所享有並且債務人未表示放棄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不應享有追償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有追償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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