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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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撤銷權是指什麼?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  

二、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權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法律設計的撤銷權,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於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從而使債權得到充分實現。

三、成立條件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並且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否有償而有所不同。

1、客觀要件

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合同行為還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在此列。因為事實行為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為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為,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於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

其次,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債務人所為的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或者雖以財產為標的,但不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為(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為其行為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債權人撤銷權相關漫畫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害及債權,應從兩方面考察。一方面債務人因其行為而使其無資力清償債權。何為債務人無資力,各國法上有不同規定,瑞士以債務超過為要件,而德國以支付不能為要件。一般説來,於債務人為行為時,債務人的其他資產不足以滿足一般債權人的要求,即為無資力。債務人有無資力應以客觀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實為標準,而不能以債權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另一方面,債權人的債權因債務人的行為不能受完全清償。但債權人的債權附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只能於擔保物的價值不足清償的債權數額限度內行使撤銷權。若擔保物的價值足以擔保債權的受償,債務人的行為不害及債權,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2、主觀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對於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為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成立,受益人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於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因債務人無資力而為無償行為,其有害債權,至為明顯,況且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並未受其他損害,法律理應先考慮保護債權受危害的債權人利益而不應先保護無償取得利益的第三人。?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為有惡意。至於受益人的惡意,則應由債權人證明。受益人的惡意以其知道其所為有償行為會害及債權為已足,而不須對債務人有害及債權的串通。  

四、行使條件  

撤銷權包括以下三個行使要件:

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

2、債務人處於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

3、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  

綜上所訴,噹噹事人遇到相關情況,需要行使撤銷權時,就必須要了解撤銷權是指什麼,它的成立條件、行使範圍、行使條件等等,這對於在行使該權利過程中是否能夠正確使用具有重要意義。以上就是小編關於撤銷權是指什麼的問題的整理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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