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債務證券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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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債務證券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債務證券是什麼意思?

債務證券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的債務證券包括債券及票據(下稱“債券”)。聯交所的債務證券即債券。債權代表着其持有人向發債機構(例如政府或公司)借出的債項,而發債機構承諾會全數償還債券持有人所借出金額。發債機構大多在債券到期日向持有人償還款項,但也有些債項會分期償還。與股票持有人不同的是,債券持有人不屬發債機構的擁有人,而是債權人。

二、證券的基本特徵

證券作為表彰一定民事權利的書面憑證,它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證券是財產性權利憑證。

證券表彰的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憑證。在現代社會,人們已經不滿足於對財富形態的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是更重視對財富的終極支配和控制,證券這一新型財產形態應運而生。持有證券,意味着持有人對該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擁有控制權,但該控制權不是直接控制權,而是間接控制權。

例如,股東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則該股東依其所持股票數額佔該公司發行的股票總額的比例而相應地享有對公司財產的控制權,但該股東不能主張對某一特定的公司財產直接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是藉助於市場經濟和社會信用的發達而進行資本聚集的產物,證券權利展現出財產權的性質。

2.證券是流通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活力就在於證券的流通性。傳統的民事權利始終面臨轉讓上的諸多障礙,就民事財產權利而言,由於並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轉讓在性質上並無不可,但其轉讓是個複雜的民事行為。

比如由於“債權相對性”的民事規則,債權作為財產的表現形式是可轉讓的,但債權人轉讓債權須通知債務人,這種涉及三方利益的轉讓行為受制於法律規範的調整,並不方便快捷。但一旦民事權利證券化,財產權利分成品質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額,造就出一種“規格一律的商品”,那麼這種財產轉讓不再侷限於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按照協議轉讓,而是在更廣的範圍內,以更高的頻率進行轉讓,甚至通過公開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形成了高度發達的財產轉讓制度。證券可多次轉讓構成了流通,通過變現為貨幣還可實現其規避風險的功能。證券的流通性是證券制度順利發展的基礎。

3.證券是收益性權利憑證。

證券持有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收益,這是證券持有人投資證券的直接動因。一方面,證券本身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反映了特定的財產權,證券持有人可通過行使該項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債券);另一方面,證券持有人可以通過轉讓證券獲得收益,如二級市場上的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證券持有人可通過差價而獲得收益,尤其是投機收益。

4.證券是風險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風險性,表現為由於證券市場的變化或發行人的原因,使投資者不能獲得預期收入,甚至發生損失的可能性。證券投資的風險和收益是相聯繫的。在實際的市場中,任何證券投資活動都存在着風險,完全迴避風險的投資是不存在的。

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同的證券發行情況,所需要支付的標準和相關情況都是不一樣的,如果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但對於債務證券的發行必須按照國家經濟發展的情況來進行確定,如果存在程序錯誤會導致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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