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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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是什麼意思

1、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法院對合法性存疑證據的調查責任。

2、主要內容:

(1)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的階段:法庭審理過程中;

(2)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前提條件:審判人員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的合法性有疑問,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

(3)證據合法性調查範圍:

A.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書證。

(4)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類型:法庭調查。

二、有權申請啟動非法取證調查程序的主體

1.當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

2.辯護人;

3.訴訟代理人。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提供線索、材料: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材料。

1.線索、材料不要求達到確實、充分地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程度;

2.只要這些線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對取證合法性的懷疑即可。

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義務

(1)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程序的啟動主體:

A.檢察院: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供的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證明收集證據合法性的材料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之間沒有達到相互印證的程度),檢察院可以提請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

C.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説明情況(前提條件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説明情況的主體是與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相關的人員:相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

(3)出庭説明情況的強制性:經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沒有是否出庭説明情況的選擇權)。

【提示】情況説明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以單位名義、以偵查人員的名義就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需要解決的問題的書面説明文本(情況説明不是書證)。

5.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明標準: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A.法庭確認合法性存在爭議的證據系非法取得(證據充分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為);

B.法庭不能確信取證合法性(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證可能性)。

法院在審查案件的時候,當事人是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主張的,而這個時候法院對提出的證據的合法性需要承擔存疑的調查責任,也就是需要進行判斷啊,獲取證據的方式是否合法,證據本身是否合法,是否能夠使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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