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撤銷權是否適用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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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撤銷權是否適用除斥期間

業主撤銷權是否適用除斥期間

業主撤銷權適用除斥期間。業主行使撤消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二、除斥期間的特點

1、它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存續期間。除斥期間都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期限不可能是當事人約定的。

2、除斥期間是權利的存續期間,在該期限內權利才能存在。法律規定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即使行使權利。如撤銷權的存續期間為1年,超過該期限權利將會喪失。

3、除斥期間的適用對象主要為形成權。因為形成權將會根據一方的意志而發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效果,期限的限制對他人的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關聯。因此,法律一般以除斥期間對之加以限制,從而在較短時間內消滅該形成權。

4、除斥期間屆滿後,法院可以主動依職權來確定該期間屆滿的效果。由於除斥期間作為形成權的存續期間,其完成的法律後果就是使形成權絕對、當然、確定地消滅。

所以在一方主張形成權以後,不論另一方是否就此種權利的存在提出了抗辯,法院都應當對該權利存在與否加以審查,這就必然涉及該權利是否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的問題。

三、除斥期間的制度價值

1、促使表意人及時糾正意思表示的瑕疵。如依《合同法》第54、55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受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及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2、促使民事行為當事人及時糾正行為標的的顯失公平。

3、促使民事行為當事人及時確定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如《合同法》第47、48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隊效力未定的合同意義追認。

4、促使民事行為人因不利於自己的事情發生時及時行使救濟權。依《合同法》第74、75條規定,債權人享有債權保全撤銷權,該權力的行使期限為一年。除斥期間僅適用於形成權,民法對許多形成權設有預定期間限制。除斥期間既然是形成權的存續期間,那麼期間屆滿,必然發生形成權的絕對、當然、確定地消滅的法律效力。這種結果無需當事人主張表自動發生,使適用法律的當然結果。由於這是一種無選擇的自動效果,當事人對除斥期間利益只能被動承受,因此也不存在所謂期間利益之拋棄可言。

通過上述律師的解答我們知道了業主撤銷權是否適用除斥期間,業主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應該在知道業主大會決定之日起一年之內行使,現階段業主方面的矛盾越來越激化,身為業主要多去了解此方面的法律知識,以便於在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侵犯合法權益時能夠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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