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佔和拾得遺失物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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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很多人會經常將自己的物品丟失,在丟失之後基本上是追不回來,如果丟失的物品非常貴重,將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而在法律上對於遺失物有着先佔和實德的概念,很多人對此概念不是很清楚,那先佔和拾得遺失物區別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先佔和拾得遺失物區別是什麼?

一、定義

(一)先佔

所謂先佔,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佔的性質屬於事實行為。先佔制度的價值在於:實現物有所歸,有利於物盡其用,同時它提供了一個關於私有財產起源的假説。

(二)拾得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

二、先佔與拾得遺失物的區別

法律實務中,兩者很容易混淆,一般需要證明佔有物是被人拋棄的還是遺失的,如何判斷要依據常理。如把破舊的電視機扔到垃圾桶裏,法官一般就認為是拋棄行為,但是一台全新的電腦放在垃圾堆了,法官就不會認為是拋棄。

(一)對象不同

1、先佔是對無主物的先佔,前提是先佔的東西處於無人享有所有權的狀態,比如你扔掉了一台舊電視,這台電視機就是無主物,撿垃圾的人見到這台電視機,就是先佔。先佔之後,撿垃圾的那個人享有舊電視機的所有權,你不能再要回你的電視機。

2、拾得遺失物是不當得利的行為,遺失物是有主物,他人丟了遺失物,但仍然享有對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無權佔有。比如,某人丟了一台電腦,被你撿到了,此時電腦的所有權還是丟失的那個人的,他有權請求你退還,如果不還,他可以告你。

(二)依據常理

對於無主物和遺失物的劃分,這裏是看事實情況。

1、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3、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5、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先佔是發生在對於被拋棄的物品,也就是無主物的佔有,而拾得是物主遺失而不是將物品徹底拋棄,一般對於拋棄的物品可以有先佔權,但是對於遺失物品不能佔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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