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到現場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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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登記

民警到現場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製作受案登記表。

二、調查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説明理由。

對案件的調查需要注意的事項:

1、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2、對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3、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傳喚

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四、查證詢問及詢問筆錄的製作

1、時間限制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通知義務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3、詢問筆錄製作要求

(1)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

(2)對沒有閲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

(3)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4)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5)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6)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在其提供的書面材料的結尾處簽名或者捺指印。對打印的書面材料,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辦案人民警察收到書面材料後,應當在首頁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

4、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其他人員的保護

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

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5、詢問處所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6、明示身份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證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執行職務的專用憑證和標誌,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並主動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五、檢查

1、人數及證明文件

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2、婦女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3、檢查筆錄

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六、扣押物品

1、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

2、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3、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4、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5、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6、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

7、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

8、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七、鑑定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鑑定人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

八、處罰決定程序

1、證據要求

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2、告知義務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陳述、申辯權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4、處罰決定書內容要求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5、處罰決定的宣告、送達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6、聽證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7、當場處罰的特殊要求

(1)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2)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3)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按照治安案件民警到現場辦案程序的相關政策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案件調查的各個環節都應符合規定程序,並履行相應的手續;收集的證據和案件材料也應符合規定要求,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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