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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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當發生民事糾紛時,公民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其他訴訟一樣,有一審,一審沒解決有二審,甚至還有終審,那民事訴訟一審的程序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為您解答!

民事訴訟一審的程序

民事訴訟一審的程序

(一)、開庭準備和開庭宣佈

1、庭前準備工作。

2、宣佈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3、法官入庭和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

4、核對確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

5、宣佈開庭。

6、宣告案名、案由、審理程序和方式。

7、介紹審判人員。

8、告知訴訟權利義務,並徵詢申請回避意見。

9、宣告庭審的階段。

庭審活動一般由審判長主持。根據庭審的需要,審判長也可以委託其他合議庭成員主持部分庭審活動。但應向訴訟參加人説明。

10、訴訟指導。

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對訴訟權利義務、訴訟風險和舉證責任的具體內容予以釋明。法庭也可以對訴訟能力比較低的當事人給予適當訴訟指導,以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調查

1、宣佈法庭調查。

2、當事人陳述。

3、歸納小結。

4、當庭舉證。

法庭應當引導舉證當事人根據具體調查事項,有針對性地提供證據材料。具體包括:

(1)書證和物證,應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複印件、複製品、者照片或者抄錄件等。

(2)視聽資料,應出示原始載體並當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載體或者當庭播放有困難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錄件等。

(3)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證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出示證人書面證言、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的原件。如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的,另按出庭作證的程序舉證、質證。

5、當庭質證。

6、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

7、當庭認證。

8、發問和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給當事人相互發問的機會。

9、其他事項的調查。

法庭調查範圍內的調查事項調查完畢後,可以徵詢當事人:是否還有其他事實需要調查或者有其他證據需要出示。

當事人申請調查其他事實,經法庭評議許可後,組織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如果法庭經評議認為無調查必要的,可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出示其他證據的,應當説明理由和證明的對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證據,法庭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如系“新的證據”,法庭應當給對方當事人質證準備和收集反駁證據的時間,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當庭質證的除外。如屬於無須舉證、質證範圍內的證據,可以駁回當事人舉證的申請。

10、宣佈法庭調查結束。

(三)、法庭辯論

1、宣佈法庭辯論。

2、對等辯論。

3、互相辯論。

4、法庭調查階段的迴轉。

5、宣佈法庭辯論結束。

(四)、當事人最後陳述

(五)、法庭調解

1、宣佈法庭調解。

2、詢問當事人調解的意願。

3、組織調解。

法庭調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調解方案,徵詢被告的意見。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被告拒絕的,則由被告提出新的調解方案,並徵詢原告的意見。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原告拒絕的,法庭可以再進行調解或者終止調解程序。

(4)當事人各方提出的調解方案均被對方拒絕的,法庭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並徵詢當事人的意見。

4、終結調解。

(六)、休庭、評議和宣判

1、宣佈休庭。

2、法官退庭和評議。

決定當庭宣判的,應於休庭後立即進行評議;擇期宣判的,應在庭審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評議。

3、法官入庭和宣佈繼續開庭。

4、宣佈評議結果。

原定當庭宣判的,但經合議庭評議後未能作出裁判或評議決定不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予説明,後宣佈休庭。

經合議庭評議,能夠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告:經過合議庭評議,評議結論已經作出。現予宣佈……。

5、徵詢意見。

6、交待訴權和説明文書的送達方式。

7、宣佈閉庭。

8、審閲筆錄的説明。

散庭後,書記員向訴訟參與人交待閲讀法庭筆錄的時間和地點。能夠當庭閲讀庭審筆錄的,請訴訟參與人閲讀並簽名。

訴訟參加人認為筆錄有誤,可以要求書記員更改;書記員不同意更改的,訴訟參與人予以註明或者提交書面説明附卷。

民事糾紛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是經常發生的,而因民事糾紛鬧上法庭的也有很多,因此對於民事訴訟一審的程序大家應該做一定的瞭解,在發生民事訴訟時才不至於弄的手忙腳亂,也可以為自己的訴訟成功打下一定的基礎。如果您在這方面有需要的話,請您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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