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立案的訴訟費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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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可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照案外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標的物價值,按財產案件計收案件受理費。

執行異議之訴立案的訴訟費用是多少?

(2)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對無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定免交、減交情形的,按非財產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費。

(3)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標準計收。

如何提起執行異議呢

首先需要掌握的是執行異議必須是在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之後,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案外人、當事人才能提出異議之訴。如果案外人沒有對執行提出異議,或雖然提出異議但法院沒有對異議做出裁定,那麼,案外人或當事人是無權提起異議之訴的。

上面是執行異議之訴的前提條件。執行異議之訴有嚴格的時間要求:案外人和當事人必須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超過這個期限就不能再行使這項訴訟權利。

執行異議的管轄法院是負責案件執行的法院,《民事訴訟法》中的其他管轄規定不適用於執行異議之訴。

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原告既可以是提出執行異議的案外人,也可以是執行程序中的申請人。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六)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七)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不符合上述各項條件就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如果想對執行異議提起訴訟的,他必符合如下條件:

(一)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即上述(一)至(四)項條件;

(二)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三)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四)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如果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採取的執行措施。因此,做為執行申請人必須注意提起執行異議的期限。

立案的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執行異議的案件象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樣應當有原、被告。此類案件如果是由案外人提起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案件如果是申請執行人提起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在執行案中,如果案外人的異議獲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做出了中止執行的裁定,一般情況下申請執行人是會提起執行異議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現實中會遇到申請執行人就是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這種不作為卻又直接影響到了被執行人的利益。在這情況下,被執行人所能做的是另行起訴,但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之訴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必須適用普通程序。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舉證責任人為案外異議人。他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原告是案外異議人的,法院對於執行異議之訴會做出以下幾種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如果在異議之訴中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併作出裁判。

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案件如果是申請執行人提起的,法院對於執行異議之訴會做出以下幾種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准許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法院如果判決准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但是,如果申請執行人請求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在現實中會遇到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相關知識: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我國的訴訟費用的繳納也是民事訴訟程序中重要的一項內容,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情形的時候,是要向人民法院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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