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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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怎麼計算?

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怎麼計算?

執行異議之訴是人民法院對執行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係爭議適用審判程序予以裁決的一種實體裁判制度。此類案件當事人的請求涉及財產權益的,屬於財產案件,應當按照財產案件標準計收案件受理費。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費,仍然執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收費標準。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二、申請執行異議之訴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法院執行有異議的,可以發起訴訟,要求暫停執行,執行異議之訴按照財產案件計算訴訟費用,根據執行標的數額不同,收取比例也不一樣,從最高2.5%到0.6%不能,如執行標的不超過1萬元,則統一收費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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