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糾紛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辦案程序:
一審,
起訴;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判(宣判)
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但是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基本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
法庭調解;
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通過小編的解釋我們認識到,民間糾紛也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一部下一步進行,依據法律的要求對民間糾紛辦案,即使在立案之後仍然可以進行法院的駁回裁定和當事人的起訴。以上就是法律本站小編為您解答的民間糾紛辦案程序這一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